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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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2-01
尊敬的患者及家属:
    根据通价费〔2014〕25号、海政办发〔2014〕167号文件精神,从12月1日零时起医疗服务价格将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药品加成,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取消空调降温取暖费。
三、核磁共振和CT取消15%的上浮部分,与原价相比平均下降13%。
四、门诊诊查费从3元/次调整为10元/次,专家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25元/次、副主任医师15元/次。
五、住院诊查费从2元/天调至8元/天 ,一级护理30元/天、二级护理20元/天、三级护理10元/天。
因版面有限,具体项目请看价格公示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