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人民医院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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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1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时,按以下程序处理: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和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分管院长、院长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2、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进行协商解决,或者申请医院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医患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生效。
  3、患方也可就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4、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可由医患双方共同提起,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5、患者死亡存在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时,尸体必须及时送往殡仪馆进行冻存,不得停尸病房。
  7、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患双方按以上程序进行处理,患方不得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闹。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接待部门:医务科  投诉电话:88869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