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人民医院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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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4-22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精神,现结合我院实际就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的工作措施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通过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简化患者就医环节,降低患者医疗费用,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有效措施。

   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疾病变化规律,科学确定互认项目,严格控制重复检查,保证医疗质量、安全。

    二、主要互认内容

    ㈠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内容包括医学检验结果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㈡临床生化、免疫、微生物、血液和体液等临床检验中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的项目。

    ㈢医学影像检查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胶片、打印图像)出具报告的项目。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等。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完整、图像清晰的客观检查胶片、图像资料,原则上有关医院间应相互认可。临床医师需对患者提供的被认可医院出具的检查资料进行阅读、分析、诊断,必要时请本院医师会诊并出具会诊报告。

㈣医学影像检查、电生理检查中需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项目。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脑血流图、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肌电图等。由于此类检查影响因素较多,对其结果是否认可由接诊的临床医师确定,如检查结果符合诊断资料的质量要求,一般不再复查。

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一是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二是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三是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四是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五是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六是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需再行检验、检查的项目,应向病人或其亲属明确说明,征得其知情同意。

三、互认适用范围

根据省市文件规定,我院互认的医院为南通地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及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认可。   

四、互认工作要求

㈠严格质量控制。加强对本院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的质量控制,要加大质量控制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抽查,对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等实施质量控制,参加质量评价,推动医疗机构间技术交流、技术沟通、技术支持,促使医疗机构为开展检查互认夯实工作基础。

㈡建立工作制度。要加强对检查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督查、考核、评估制度,一方面要落实好对相应外单位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工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另一方面要保证本单位的检验、检查质量,杜绝同一检验、检查项目在同一单位的不同部门完成以及科研项目出具检验、检查报告的现象,为患者提供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应的影像资料。

    ㈢强化医患沟通。进一步强化落实医患沟通制度,提高沟通技巧。要主动告知患者保管好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并于再次就诊时随身携带,切实保证本院门急诊及住院期间检验、检查的有效衔接,减少因患者自身原因导致的重复检查。对需重复检查的项目,要将原因充分告知患者,取得患者的理解和信任,减少或避免医患纠纷。

    ㈣及时总结经验。要积极、稳妥地开展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在此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