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病人门诊就医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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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1-28

1.当您在我院门诊就诊、挂号时,请务必出示您的IC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出示就诊卡或身份证)和病历(证历)。首先在门诊一楼或三楼挂号,领取医保专用处方。

2.凭处方、医保病历就诊,接诊医生根据病情所需开出处方和检查单同时在病历本上作详细、完整的病情、检查、治疗记录。

3.门诊用药由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和按医保用药规定开药,参保人员不得要求指名配药和超量配药;门诊急性病3天剂量;慢性疾病7天剂量;需要长期服药的特定病种可延长至30天剂量。

4. 社会医疗保险将药品和诊疗项目设立为甲、乙、丙三类,统一使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甲类100%报销,乙类先自付比例分别为5%、10%、20%、30%、50%五种,丙类全自费。

5. 医保、新农合设立了门诊慢性疾病医疗报销管理办法。患者须有病史资料,按照医保、新农合管理机构规定办理慢性病确认手续,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报县医保中心确认备案后享受门诊慢性病报销待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报各镇农医办确认后登记备查,相关医药费,凭原始发票、复式处方、每次门诊的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于当年年底前送各镇农医办审核报销。

患有以下疾病可办理慢性病确认及门诊医疗:非住院的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血液透析等治疗;糖尿病;高血压(Ⅱ-Ⅲ期)、慢性乙型活动性肝炎、帕金森氏综合症;肺心病;脑梗或脑出血后遗症(肌力0-3级);系统性红斑狼疮;甲状腺机能亢进;类风湿性关节炎;(后2病种新农合暂未开放)。

6. 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外院治疗的,必须按县医保(或统筹医疗、新农合)管理要求办理相关转诊手续,县医保中心(或统筹医疗、新农合)批准后方可转院,急救、抢救病人可先行转院,在三天之内必须补办转院手续。

7. 因IC卡挂失、换卡、卡损坏及因单位未缴费冻结期间不能使用IC卡时,可使用医保病历上的医保号挂号看病,参保职工用现金支付医疗费用,凭发票、病历等在规定时间内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8. 医院计算机网络系统已根据医保的要求,对各项检查、治疗、药品的费用进行设定,请按规定结算。

9. 参保人员费用支付:

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人,先由个人医疗账户(IC卡)支付,个人医疗账户(IC卡)不足支付的,由参保人员自付;有慢性病进入慢性病报销系统;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全部由医保人员自付;

② 离休干部的IC卡只作为挂号身份确认的依据,付现金看病后到县统筹办报销;

③ 城镇居民医保无门诊个人帐户,普通病自付费用看病;有慢性病进入慢性病报销系统;

④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设立有全家共有的个人帐户,家庭成员之间可以通用;设有慢性病报销。

10. 参保病人就医时不得将本人的医保卡(IC卡)供他人就医、记帐。

11.参保病人在门诊就医过程中,未按海安县基本医疗保险(或统筹办、新农合)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而引发的有关问题,由病人自负。

12.若您的医保卡遗失,应及时到县医保中心挂失,同时持身份证申请遗失补办手续。

海安县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