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参保病人住院就医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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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7-08
1.当您病情需要住院时,须持医生开具的入院证,到病房大楼一楼住院处用就诊卡和IC卡办理住院手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使用就诊卡和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急诊在急诊收费窗口办理,IC卡(就诊卡)出院时归还。
2.参保人员住院时先由个人交纳预付金,出院时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由医院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个人负担的部分包括:医保起付线、医保规定自费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不全报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先自付的部分、按比例个人负担的部分。住院起付线标准:①一个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自负500元,第二次400元;②离休干部不设个人起付线。③长期住院,每90天计算一次起付线。
3.参保人员出院后需巩固治疗的,带药标准执行医保规定。
4.出院手续在病房大楼一楼住院收费处办理,参保人员结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出院手续办理完毕,取回医保IC卡及医保病历。
5.参保人员根据病情应当出院,经医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医院发出出院通知之日起,一切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6.转外地就医则须先办理转院审批手续,按照医保管理(或统筹医疗、新农合)规定转往定点医院。危急病人可先转院并在转院后15日内补办手续。
7.因急诊、抢救等原因未带就诊卡、IC卡和医保证历(新农合病人就诊卡或身份证)需住院的参保人员,在上班时间可打医保中心电话(88921526)询问个人参保号办理入院。非上班时间先办理普通入院手续,在入院后三天内携带上述证件向管床医师说明情况,各病区核实汇总后上报院预防保健科审核后补办相关手续。
8.因IC卡挂失、换卡、卡损坏及因单位未缴费冻结期间不能使用IC卡时,可使用医保病历上的医保号登记入院,参保职工用现金支付医疗费用,凭发票、出院小结等在规定时间内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9.下列原因住院不能在医院使用医保IC卡或纸卡结帐报销:(1)工伤事故(含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2)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3)医疗事故费用;(4)各类鉴定费用;(5)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和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6)已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生育和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7)参保人员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8)参加本统筹地区以外的社会医疗保险,已报支的部分费用;(9)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支范围的费用。
10.参保病人在住院就医过程中,未按海安县基本医疗保险(或统筹办、新农合)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入院程序,而引发的有关问题,由病人自负。
 
 
 海安县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