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参保人员用药、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支付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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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7-08
根据省市县参保人员在用药、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现将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参保人员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包括:
不可报费用:是指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费用,如:生活用品费、陪客费、自费药、救护车费等。
先自付:是指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乙类药品、、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治疗等,需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费用。
自付:是指门诊慢性病、住院起付线部分和起付标准以上,应由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的费用。
二、可报销费用:是指总医疗费用减去不可报费用,即包含先自付、自付、基本统筹支付、大病统筹支付费用。
三、参保人员在医院诊疗、检查、用药等发生的费用,其中甲类进入医保费用结算,乙类需先自付一定比例后再进入医保结算;丙类全自费。
四、职工医保使用医保药品及诊疗项目,甲类100%报销,乙类个人先自付:5%或10%或20%或30%或40%,丙类全自费。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药品和诊疗项目,乙类先自付比例在职工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5%,甲类、丙类报销比例同职工医疗保险。
五、参保人员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手术,手术过程中使用人工器官和一次性材料,个人自付40%;实现年最高可报销金额限制,4万/年。
六、根据病情需要超医保范围用药或诊疗项目或材料的,经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作自费处理。
七、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费用;
2、未经定点医院和县医保中心同意,擅自到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3、用人单位和个人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4、由于自杀、自残、斗殴、吸毒、违法、犯罪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赔付责任,应于支付的费用;
6、纳入工伤、女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新农合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可由新农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