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为切实做好我院2016年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2016年度科级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府购买服务劳动者、村(居)干部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办发[2016]102号)和县卫计委《关于做好2016年卫生计生系统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将2016年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本院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201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本年度调进(任)的工作人员。新录用尚在见习期或试用期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但不确定考核等次。
借用人员在我院填写有关考核表现,交原单位确定考核等次上报;2016年上半年(6月30日之前)退休人员、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人员,均不得参加本年度考核。经县卫计委批准同意的编外用人视同在册人员参加考核,但不参加评优、评奖,可参加院先进评选。
二、考核程序:
各科室建立考核小组,并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提出相关要求。
(一)被考核个人书面总结、述职。由被考核人条目式地汇报当年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不足以及今后努力的方向等内容,要求重点突出、言简意赅。
(二)测评。与会人员对被考核人的履职情况和现实表现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的内容包括分项打分(德、能、勤、绩、廉、安)和总体评价(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科室考核小组负责人测评结果分值汇总工作,并将结果填写于《个人考核表》的民主测评情况中。
(三)负责人评鉴。科室考核小组负责人根据被考核人全年的综合表现及《个人考核表》中反映的工作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
(四)确定考核等次,公示考核结果。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等次,得分在80—89分为合格等次,得分在60—79分为基本合格等次,59分以下者为不合格等次。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人员,经各考核小组民主推荐,由院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后公示、上报。
五、考核注意事项及要求
考核实行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群众测评与领导考评相结合。
(一)2016年度受行政、党内警告处分;违反医德医风建设规定的行为;因工作失职造成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及其它事故;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进销假药、伪药、劣药等违法违纪行为者;诫勉谈话或在民主测评中为基本合格的人员;连续矿工不满15天或当年累计不满30天的人员;均不得评优。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者与职务行为有关的定为 “不合格”等次,与职务行为无关的定为“不定等次”; 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定为“不定等次”;涉嫌违纪被立案检查者为“不定等次”,结案后不处分的补定等次,处分的按规定办理;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二)连续三年优秀的给予记三等功,不占嘉奖名额,须另附事迹材料(不少于3000字)、前二年的个人考核表复印件各一份。
(三)民主测评优秀得票率低于85%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根据海人医委[2013]06号《海安县人民医院进一步推进“志愿者医院服务”活动实施意见》精神,全年志愿者服务未满规定时间者,不得评先评优。
请各科室接此通知后,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在1月17日前将相关考核材料报院考核组。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 海安县事业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3.奖励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