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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人民医院患者自带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 2015.03.24
  • 医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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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自带药品原则上不允许在本院使用,对本院药房没有同类药物且患者确需使用的自备药品,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患者自带药品如病情需要确需使用,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以下程序:

1.患者应说明自带药品的合法来源,并提供该药的购买发票;

2.患者应提供该药品的合格证书;

3.患者应向医院提供病情需要使用的药品及使用原因及用法用量等,还应提供先前使用该药后发生过的不良后果等应用经验;

4.医生应向患者告知用药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5.医患双方需要签《自带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并将《自带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于患者病历存档。

三、存在以下问题的自带药品一律不得使用:

1.不能说明自带药品合法来源和提供购买发票的;

2.不能提供药品的合格证书的;

3.所带药品标签不清或无药品说明书的;

4.需特殊保管的药品如:冷藏,避光等,不能提供符合规范存放条件的;

5.过期或一个月内到效期的;

6.国产药品无国药准字号的;

7.进口药品未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号的;

8.可疑、来路不明的。

四、若因应用该药出现不良反应或意外,责任由患者承担,但医院应秉持人道主义原则,维护患者健康,即用药中执行三查七对、用药中、后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危急时积极履行抢救义务,但相关费用由患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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